安徽省滁州市监委自成立以来,创新工作思路,坚持问题导向,紧扣工作流程、职责权限等,严格执行宪法和监察法,探索监察工作运行机制,提高纪法贯通、法法衔接能力。
做好“纪法”贯通。坚持纪在法前、纪严于法,立足于教育挽救干部,惩戒与教育相结合,坚决维护纪律严肃性。积极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构建“1+6+N”制度体系。今年前5月,全市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处置1478人次,其中第一种形态1067人次,占72.2%;第二种形态344人次,占23.3%。
做好“法法”衔接。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统一,不断完善和细化工作流程。修订完善了市纪委监委《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暂行办法》《审查措施使用规范》《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常用文书》《委托技术协助工作规则(试行)》,并会同市检察院研究制定了《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移送程序的暂行规定》,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等。全要素使用12种调查措施,严把事实关、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