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健全派驻机构运行管理体制机制,发挥监督“探头”作用,近日,樟树市纪委监委出台《派驻机构暂行管理办法》和《派驻机构监督执纪工作暂行办法》,对派驻机构组织管理、业务管理、学习制度、请假制度、报告制度、后勤保障、日常考核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。
一是厘清三层工作关系,规范管理体制机制。进一步明确三层工作关系,即:市纪委与派驻机构是直接领导和被领导关系,市纪委机关各室(部)与派驻机构是业务指导和被指导关系,派驻机构和监督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。明确一名副书记分管、一名常委协管派驻机构工作。严格请示汇报制度,明确重大事项报告范围,要求日常工作逐级报告,重大事项随时报告。每月每季定期召开派驻机构工作总结汇报会,调度工作开展情况,部署当前工作。
二是明确工作职责权限,规范管理业务流程。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、初步核实、查阅复制、列席民主生活会以及“三重一大”会议、提出问责建议、约谈、函询、诫勉谈话等职责权限。例如:函询以派驻机构名义发函,被函询人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,30日内办结,报纪检组组长审批,存入个人廉政档案;派驻机构履行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,对其下属的各级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、造成严重后果的,提出问责建议。
三是建立学习请假制度,规范管理干部队伍。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党组织建设,成立了派驻纪检组党支部,选举任命5名支委成员。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党支部建立每周学习制度、外出报告制度、请销假制度,认真组织学习业务知识和上级文件、会议精神,严格执行工作纪律,严禁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。同时,对派驻纪检组干部撰写学习笔记、心得体会、信息稿件和调研文章提出明确要求。
四是加强后勤服务保障,规范管理日常考核。明确派驻机构的编制关系、党组织关系、工资关系由市纪委监委统一管理,办公场所、办公经费、办案车辆由驻在部门提供保障,不得违规接受驻在部门提供的福利、奖金。市纪委监委制定考核细则,对派驻机构进行严格考核,对工作不力、违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、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,严肃追责问责。(樟树市纪委监委)